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0年8月17日來函-「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6條、第22條修正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6條、第22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8年17日以工程技字第110020086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行顧問同業公會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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