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若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人力縮減致影響備標或履約者之辦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之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復經濟部5月22日則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
二、有關疫情警戒等级提升至第三级,本會前於5月20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1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配合加強防疫工作(含外籍移工管理)、視各區疫情暫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另因防疫有停工之必要者,由雙方協議停工並落實工地安全等措施在案。
三、復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少人員出勤或工地出工,致有影響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相關期程者,處理原則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8條及該授權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機關辦理招標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爰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之公共工程,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限或依同法第41條第2項末段妥適延長。
(二)各機關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例如: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據本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通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本會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之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所以機關可以參照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第4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如有疑義或争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争議處理之格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壹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