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110年11月8日來函-重申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

主旨:茲重申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本會業以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09800526520號令暨108年11月6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267號令補充核釋在案(上開令函均影送如附件)。
二、鑒於本會近期接獲各機關交付技師懲戒案件,常見有技師未依前開方式於相關圖樣、書表確實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等缺失,爰請貴單位轉知所屬並協助加强宣導,以提升技師法令知識 ,並請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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