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7月1日來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主要為施工管理之工地主任、品管人员等人員資格設置相關內容及罰則,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镇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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