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配合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調整放寬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期限,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會110年6月3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99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二、因考量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警戒防疫措施,本會委託代訓機構辦理之品管人員訓練已暫緩辦理;已登錄於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有案之品管人員,或110年1月至12月應完成回訓始得擔任品管人員者,該等品管人員回訓期限放寛至110年12月31日
三、請各機關於審查監造單位之派駐現場人員及施工廠商品管人員資格時,依上開說明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臺灣區综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國立中央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中興大學、淡江大學推廣教育處、中原大學、逢甲大學、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高雄服務處、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南雲推廣組、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南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