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11.26來函關於建築基地地界退縮執行標準一案。

主旨: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臨接毗鄰合法建築物,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地界退縮執行標準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照辦,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建築法第1條規定辦理。

二、為保障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之故,爱訂定本市建築基地臨接境界線,其建造執照或雜項照之地界退縮執行標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地區屬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者,其外牆(含地下層外牆)與基地境界線之淨距離不足1公尺時,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辦理消防預審及特殊結構審查(開挖擋土安全),並於放樣勘驗前「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將防救災計畫說明書提請專案審查。

(二)本局得視時空背景差異滾動式調整本執行標準。

(三)本執行標準自111年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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