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110年2月3日來函廢止108年第1100200095號令-關於技師兼職規定

說明:

一、按本會為導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認可作法,前先以旨揭令重新核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10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技師兼任相關業務或職務無須再向本會申請認可,以簡化行政作業。

二、復再經檢討本細則第10條之妥適性辦理修法作業,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之規範,由「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正面表列方式,改為「負面表列」,除禁止兼任業務或職務不得與所任職之公司業務有沖突外,得兼任經公司同意之業務或職務,其中兼任技師公會之職務者,無須經公司同意,另新增技師應親赴現場查核始得簽署相關書圖等規定,落實技師應盡之專業責任。本細則第10條修正條文業以110年1月21日本會工程技字第1100200035號令發布(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已以110年1月21日本會工程技字第11002000355號函送貴會),爱廢止旨揭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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